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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潼南新闻】|市民可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

潼南报  2016-01-14 14:17

[摘要] 昨日,记者从区公安局了解到,2016年春节期间,市民可在梓潼街道和桂林街道等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16天。

昨日,记者从区公安局了解到,2016年春节期间,市民可在梓潼街道和桂林街道等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16天。

“为认真贯彻落实《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,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又尊重民风民俗,丰富广大市民的文化生活,让潼城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,今年我区允许市民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,时间从2016年2月7日(农历腊月二十九)零时起,至2月22日(农历正月十五日)24时止。”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。
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和我区实际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包括:全区各党政机关办公场所,加油(气)站、天然气储备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,车站、码头、商场及其它人口密集场所,大佛寺景区、杨尚昆旧居等文物保护单位,重要军事设施、仓库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等。限制燃放的区域包括:梓潼街道李家祠、豆芽湾、纪念碑和碉楼坡社区,桂林街道井田、东风、莲花和观音社区等。如遇区内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,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。

此外,烟花爆竹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、窗户、楼道、屋顶燃放;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航空器、建筑物、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。市民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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